近期,长泰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三起醉驾案件,三名被告人当庭被决定逮捕,并被判处实刑。

案 例 一

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具有多次犯罪被刑事追究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 例 二

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碰撞到隔离护栏、围墙、绿化树。事故发生后,杨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90mg/100ml,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 例 三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林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晚于其家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98mg/100ml,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想“久”驾 莫酒驾

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即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但不足80mg)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长泰法院

编辑 胡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