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动起了歪脑筋,先是两人进行了协议离婚,随后男方又和第三人进行“假结婚”,从而获得更多的房屋还建面积和拆迁补偿款,第三人也能基于此获得一笔报酬。但是拆迁工作并没有进行,因此男方将和自己登记结婚的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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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后,为获取更多房屋征迁利益,与妻子蔡某协议离异分户。之后二人商议由孙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孙某以杨某再婚妻子身份分得房屋征迁款和房屋还建面积。待房屋还建面积和房屋征迁款补偿到位后,孙某获得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杨某和孙某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履行夫妻义务。然而,拆迁工作并未如期推进,蔡某与孙某因报酬给付发生纠纷。杨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前并不相识,认识当日即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无婚前基础,且婚后二人没有共同生活,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和责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欲谋取征迁房屋补偿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原告杨某请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某抗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商定报酬的意见,于法不符,严重违背事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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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中杨某和蔡某离婚,杨某和孙某结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律师回答道: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杨某和蔡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协议离婚,而后又和孙某登记结婚,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和孙某之间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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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法院为何在本案中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杨某和孙某虽然登记了结婚,但是两人婚前甚至不认识,婚后也不存在夫妻共同生活,其登记结婚只是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问题3:被告孙某要求原告支付报酬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指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假结婚”,但是基于多获得拆迁款这种目的而登记结婚,并且约定杨某向孙某支付报酬的这种行为,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因此没有支持被告的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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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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