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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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被法官告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全部被其他法院查封,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申请人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别着急,还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非法人),即使资产已被多重查封、冻结的,其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的形式,按债权债务比例参与被执行人前面已查封财产的分配。

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就执行所得共同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的(自然人、合伙、事业单位等非公司组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或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法官如果告诉你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这时候就要及时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还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法院原则上会按照申请人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还得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还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因此,如果你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就要积极申请参与分配,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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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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