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吴紫翼

年近七旬的胡玉萍本应过上安享天伦之乐的养老生活,而如今她却因为自己曾经公司的破产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仍在奔波。

胡玉萍曾经营一家汽车模具制造公司,2014年,该公司被多个债权人起诉,次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将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扣押。后因法院岗位变动、管理不善,被扣押的财务资料均被丢失,“这包括一千多万的账簿,现在因为丢失无法收账。”

胡玉萍奋斗近二十年的心血因一次他人的工作疏忽让她失去了所有,为此,胡玉萍为追究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多次提起刑事自诉和申诉。目前,因财务账簿等资料丢失,应收款数据存疑,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该工作人员被判处无罪。

胡玉萍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她再次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我现在一无所有了,还背了一身债,如果没有法院的这次失误,我的工厂仍在经营,希望能过够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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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在法院丢失

67岁的胡玉萍曾在1998年与丈夫一起出资创办重庆实发金工厂,胡玉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负责经营。2003年,公司经改制变为重庆实发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发公司”),继续开发模具并对外加工零配件。

2014年,因公司经营问题被多个债权人依法起诉。2015年,为查清实发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执行员夏小渝依法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装成4个编织袋进行扣押,“这些资料包括近十年的公司的票据、账本等等,共有一千多万。”胡玉萍告诉记者。

2015年7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实发公司破产案立案。在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过程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发现扣押的实发公司财务资料丢失。

“没有财务资料不能反映出企业的盈亏状态,企业的债权依据也没有了,无法收回债权。”胡玉萍自称,高达千万的账单是企业的命脉,财务资料下落不明,让胡玉萍无法对企业进行审计、计算盈亏。

为了挽回损失,胡玉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投诉举报。2020年4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夏小渝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案立案侦察,并对嫌疑人夏小渝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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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渝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他将实发公司的账单扣押后,把编织袋从办公室挪放在了堆有杂物的指挥中心。后因工作变动,夏小渝在与相关同志进行交接时,核对了相关案件清单,“我记不清清单上有没有写实发公司财务资料的内容。”夏小渝的岗位被调整后便再也没有经手过实发公司的相关账单。

“这些财务资料的丢失,不是我的本意,我也不是故意造成丢失的。”夏小渝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表示认可。夏小渝称在事发后,他曾到办公室找过,并花300元雇佣棒棒到法院车库里面的垃圾堆寻找,但均未找到。“因为我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导致了这些扣押物品在法院丢失,我愿意承担该我承担的责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曾对他作出行政记过处分。

证据不足 判处无罪

为了查清事实,近年来胡玉萍始终在不停地在为案件奔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21年3月29日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夏小渝作为负有执行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执行职责,导致财务凭证与账簿丢失,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12842.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察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小渝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夏小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原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于2022年3月28日对夏小渝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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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事实与真相,胡玉萍再次向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提起申诉,案件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2023年6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夏小渝对扣押实发公司财务资料且因保管不善而遗失的事实成立,但夏小渝的行为是否致使胡玉萍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夏小渝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

重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显示,自诉人应收款10,278,306.04元,因无法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胡玉萍的应收账款情况,因此该应收款数据存疑。

关于检察机关核实的实发公司对曾合作的两家公司存在一百余万元的债务,因实发公司2014年4月停止经营到夏小渝2015年2月扣押财务资料期间,胡玉萍的财务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遗失的情况不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夏小渝扣押的财务资料中包括该两家债务单位的相关债务凭证,夏小渝扣押时没有相应的扣押清单,不能得出夏小渝扣押的资料中包括上述两家单位的债务凭证的肯定结论。

实发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债权是否最终能收回,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终局结论。因此,胡玉萍指控夏小渝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夏小渝有罪,最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随后,胡玉萍希望夏小渝能够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她再次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玉萍对案件的不甘心仍未消失,于2024年1月31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目前还没有结果,希望夏小渝可以承担他应有的刑事责任。”

针对胡玉萍申诉情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案件经办人称,已调卷进行全案审查,如果有进展会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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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对于胡玉萍来说,实发公司是她一生的心血,“如果这些账簿没有丢失,我的公司就不会破产,现在我也不会负债千万。”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夏小渝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罪名涉及玩忽职守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看他是否满足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其失职行为与当事人财产损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若关系成立,那么将涉嫌犯罪,反之,属于一般工作过失,应接受政务处分。

以检察机关曾起诉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为例,应满足以下条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夏小渝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其过失行为又是否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这需要结合夏小渝在负责该案时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材料有没有登记备份、封存保管等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嫌疑人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职务过失,未到到刑事犯罪标准,或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表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