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31号,朱轩成(时任上海盛华保险代理副总经理)(简称:上海盛保险),其对上海盛华保险代理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朱轩成(时任上海盛华保险代理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8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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