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一出租屋

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被执法人员当场开罚单!

近日

金湾区首张

消防委托执法经济处罚单

在南水镇开出

4月10日,南水镇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联合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镇消防救援分局开展消防安全执法行动,对辖区一出租屋业主开出了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这是南水镇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消防委托执法罚单,也是金湾区首张消防委托执法经济处罚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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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防安全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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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南郊村出租屋一楼楼梯间停放了2辆电动自行车阻塞安全出口,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这一安全隐患进行惩治。

执法人员通过“粤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责令场所负责人立即整改,杜绝电动车入户这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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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水镇、红旗镇相继开出消防委托执法罚单,标志着全区消防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

下一步,金湾将加快全区消防委托执法的全面覆盖,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及政执法水平,共同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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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消防委托执法,是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委托乡镇、街道区域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消防委托执法实施前

金湾四镇基层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执法权发现隐患问题需移交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影响整改效率。

消防委托执法实施

基层人员可直接行使执法权,发现问题后可立即要求整改,最大程度减少隐患存在时间。

此举有力解决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中权责不一致、执法主体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

知多D

01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2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幸福、文明、安全的宜居环境

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来源:珠海金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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