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5日

附车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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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利川市公安局

编辑|小胡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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