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刘立宁、焦金龙等13人恶势力犯罪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后,刘立宁、焦金龙等三人提出上诉。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上诉人刘立宁多次雇佣上诉人焦金龙等人帮忙催收债务,原审被告人赵运、鲁奇智多次组织他人赌博,采取滋扰手段向他人索要赌债。

2016年以来,刘立宁以某营业房为据点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与焦金龙一起,实施赌博、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焦金龙还有贩卖毒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立宁、焦金龙为纠集者,赵运、鲁奇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石嘴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立宁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赌博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焦金龙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并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在二审审理期间,石嘴山中院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莹 监审: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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