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的惩罚犯罪

从强奸案的告发率来看,很少有人能够有勇气直面自己的伤口,不逃避,不怯懦,不惧怕旁人的闲言碎语,坚定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很难想象在遭受侵犯的情况下,那些独自忍受的创伤是如何腐烂流脓,那些悄然枯萎的花朵,是会被心疼?可怜?还是嘲笑?

年纪轻轻就踏入社会的大多是迫于生计,原生家庭的条件比较落后,没有能力支持孩子更进一步的读书,还有一个层面就是对孩子的关心不足。

正常情况下,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和教育只要不是特别差,孩子的成长和思维都是比较正常的,能够合理的应对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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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出身于贫穷的家庭,十几岁就出来独自生活,尽管文化水平不高,但是凭借勤奋和努力也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为了保持生活水平,李某做过许多辛苦的工作,经常没日没夜的加班,有时候去酒吧做夜场服务生,都是到凌晨才能结束。

而为了生活李某也不得不维持着这种不健康的时间安排,不仅作息上不健康,还不安全,在凌晨的酒吧夜场经常发生不同程度的危险事件。

孤身一人又瘦小无力的李某总是提心吊胆的参与着这种工作,每天都祈祷不要被人骚扰,不要遇到不好的事情,不要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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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命运啊,就是那么的无情,当你意识到某种状态很危险,可能会发生意外的时候,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马上逃离这种状态,而不是怀着侥幸心理去尝试。

2007年11月3日凌晨,像往常一样战战兢兢结束工作,离开了喧闹娱乐场所的李某在打开家门的瞬间总算是松了一口气。

有惊无险,又混一天,但是这口气还没松完,就发现身后出现了摇摇晃晃的人影,那是住在对门的蒋某,李某也只是见过几次,印象不深。

这个蒋某看起来像是喝多了的样子,竟然伸出手堵住李某的门,然后开始往里挤,李某以为他神志不清认错了门,就没有第一时间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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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纠缠的罪犯家属

没有想到李某的这短暂迟疑,让蒋某抓住机会迅速捂上李某的嘴,闯进李某的房间,并关上了门,等到李某意识到不对的时候已经晚了。

蒋某很明显是借着酒劲图谋不轨,瘦小的李某毫无反抗之力,蒋某侵犯了李某,随后沉沉睡去,李某备受摧残的身心缩在一角瑟瑟发抖。

第二天蒋某像没事人一样毫不在乎的离开了李某的房间,并且随口威胁李某不要不识好歹,否则就弄死她。

但是在遭受侵犯的时候,李某就已经心如死灰,决定大不了鱼死网破,必须要让蒋某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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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感觉自己已经被毁了,不在乎蒋某的威胁和报复,直接去报了警,经过警方对现场的取证和对李某的检查,确定了蒋某的犯罪事实。

警方迅速将蒋某抓捕归案,经过严厉审讯,蒋某也供认不讳,交代了犯罪经过,但是故意说自己是喝醉了,脑子不太清楚。

这样的辩驳不可能逃脱惩罚,更不可能被李某原谅,但是却得到了蒋某父母的心疼,他们认为儿子只是不小心犯了错。

为了帮助儿子,蒋某的父母找上门求李某宽恕,主要是想拿到李某的谅解书,好让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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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当然不同意,并且厉声斥责蒋某的父母,坚称要为了自己的清白抗争到底,必须要让法律还自己一个公平正义。

蒋某的父母威逼利诱,甚至四处散布谣言,用尽一切肮脏手段试图逼李某就范,但是李某油盐不进,坚持要蒋某被依法判刑。

某一天,李某出门又被蒋某的父母堵在路边,在纠缠之际,一个身材高挑、长相帅气的男人出面替李某解围,和蒋某的父母唇枪舌战。

李某看着眼前帮自己出头的帅哥,瞬间融化了,感觉阴暗幽闭的心房照进了阳光,这种被人呵护,被人照顾的感觉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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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做伪证的可悲下场

就这样,王某闯入了李某的生活,扮演着一个缝补匠的角色,把原本慌乱、绝望的李某逐渐安抚下来,李某感觉痛苦被弥补了。

只要不被嫌弃,这种爱情的美好能够填补被侵犯的苦痛,李某仿佛重获新生,慢慢恢复了原来的生机,甚至更加活泼开朗起来。

李某感觉只要有王某的陪伴,就充满了力量,面对什么都不会害怕,王某知道她的遭遇,但表示不会在意,要李某保持开心。

但其实王某和蒋某是多年的朋友,蒋某出事后他也想帮兄弟一把,于是上演了一出戏,博得李某的好感,主动接近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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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的诱导下,李某感觉过去的事情也并非不可原谅,有什么能比王某更重要呢?爱情能够战胜一切啊!

恋爱脑的悲哀,李某竟然写了谅解书要求法院从宽处理蒋某,警察感觉到这其中的异常,派遣一名女刑警专门对李某进行谈话。

最终得知了这一切后,严肃的对李某进行了教育,并且及时劝她清醒一点,点明这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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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蒋某父母因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唆使李某做出伪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丽施以五个月的拘役。

年轻的李某已经入戏太深,直到入狱还坚称王某是爱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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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涉及妨害司法罪

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试图对抗法律,如果以儿戏的心态对待法律,必将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坚守底线绝不退让。

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侵犯,而且是对社会秩序的漠视,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因此违法犯罪行为必定要遭受处罚。

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同,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判决是以司法部门来主导,受害人更多的是配合。

上述案件中警方也是在明显的证据链条件下锁定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突兀的翻供非常可疑,而且由于被害人的年纪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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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最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警方应该在发现不合理情况时积极寻求真相,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损失。

年少无知的李某轻易被骗,天真的以为王某是真情流露,这也体现出在遭受侵害后李某本身的脆弱性和心理上的创伤需要弥补。

甚至为此做出谅解书,让侵犯自己的罪魁祸首减轻处罚,这种迷惑的操作与之前的义正辞严对比鲜明。

法律不是满足个人情绪的工具,也不是为固定人服务,李某的无知需要教育,想出这种诱骗方法的蒋某父母和王某更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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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伤害程度因人而异,跟受害人的精神强度和情绪控制有关,因此常常会出现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比如受害人自杀。

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权衡,不能选取极端强度的案件事实作为量刑标准,只能设置加重情形来根据实际案件来具体判决。

上述案件中的李某积极伸张正义,捍卫自身权益,惩罚犯罪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后续作伪证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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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父母自私的表现,以及对蒋某的一味纵容,也许就是造成蒋某无法无天,做出犯罪行为的根源,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害人害己。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诉案件中,试图扭曲事实来脱罪,是对司法机关的不重视,把公权力的执行当做可以自由掌控的程序,上述案例中的涉案人员无知无畏。

本身对司法工作进行干扰,情节严重的,要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群体胡搅蛮缠比较过分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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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的本质是对正常审判秩序的破坏,侵犯的是法制程序的公正性,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证据的指向可能会被曲解。

最终能够落实的罪名和刑罚也可能因此对应不同的标准,这种事情最大的危害就是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给人一种能够随意支配法律、控制审判结果的错觉,那么法律的尊严就会在社会中崩塌,法治建设的推进将受到阻碍。

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因为受蒙骗的情节较多,酌情予以轻判。

蒋某的父母自始至终所作所为都是令人唾弃的,但是从父母的角度又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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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很关键,不仅是诱导李某的主要发力点,也是为蒋某父母提供犯罪新思路的元凶。

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晰,过程也不复杂,情节更是简单,王某与蒋某一家人大有物以类聚的感觉,可怜傻乎乎的李某被这群人害惨了。

本身遭遇侵犯的事情就已经很受伤了,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惩治罪犯,谈个恋爱还要被骗,最后被拉下水,全部进了监狱。

由此可见法律宣传的重要性,有相当一部分群体面对法律都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总想挑战一下警方的专业性,这其实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