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员工跳槽十分常见。如果员工跳槽前发明了专利,跳槽后又以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那这项专利应该属于谁?

这个专利是我们申请的,应当属于我们。

乙公司

甲公司

专利的发明人是我司前员工,跳槽还没满1年就申请了专利,况且专利内容分明就是他们在我司的工作成果,专利应该属于我司。

就算是这样,但现在他们是我司员工,为了研发和申请这项专利,我司也花费了大量财力、人力。专利算我们共同所有行不行?

乙公司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因员工离职导致发明人及发明创造归属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离职员工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到底应该属于谁?且看这则知识产权法律故事

故事梗概

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均为医药领域的上市公司,实力雄厚,手握多项授权专利。杨某、赖某某原本是甲公司的员工,分别担任试剂工程师、结构工程师。

2人均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共同参与过重点项目,工作还算顺利。然而,在2015年6月,两人同时从甲公司辞职,不久后又同时加入了乙公司。

距离2人辞职还不满1年,乙公司就以公司名义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就相同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正是杨某、赖某某,以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后来,乙公司申请将发明专利发明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员工朱某某。

甲公司认为,杨某、赖某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涉案专利相关的项目,承担申报、立项、研发工作,并作为发明人将有关的技术成果申请为国家专利,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并没有参与研发工作。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甲公司,发明人为杨某、赖某某。

乙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系乙公司经过预研调查,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自主研发完成,乙公司对涉案专利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贡献不应当予以忽视。案涉专利应当归属于乙公司或由乙公司与甲公司共同所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焦点问题在于专利是否归属甲公司所有。涉案专利属于基于职务发明而产生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人在职务发明之外所作出的投入并不能影响专利权归属的根本性质,故应当依照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权利归属。最终,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属甲公司,发明人为杨某、赖某某。

法官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蒋华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三级高级法官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因员工离职导致发明人及发明创造归属的纠纷案件呈现日益增多趋势,发明人的认定及发明创造的归属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

案件中,权利人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和专利权属之诉,法院基于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与确认专利权归属之间的直接关联关系,在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确认专利发明人的诉讼请求和专利权属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在本案之前,甲乙双方就曾因同一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权属发生争执,甲公司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该关联案件二审已生效判决,确认了发明创造是由杨某、赖某某在甲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甲公司。

而本案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申请基于同一发明创造,故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与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同一主体。且乙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出相反证据反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专利发明人为杨某、赖某某,专利权归属甲公司。

涉案争议双方均为医药领域的上市公司,权利人甲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通过司法程序准确界定专利发明人,厘清了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医药领域的人才自由流动,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 蔡 冰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