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广告代言为切入点,探讨在不同商业模式下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本文第三段内容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认定,亦同样适用于其他领域。
一
医疗器械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又根据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主若违反前述第十六条规定,将根据不同情节依法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根据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若违反前述第十六条规定,也将根据不同情节依法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二
广告代言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广告代言人,应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分别进行考虑:
(一)就客观方面而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前提条件是代言内容需为商业广告,若代言内容非商业广告,则代言人将不属于广告代言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的内容,属于经营者依法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的必要信息,应排除在广告之外,故仅对上述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范畴。其次,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内涵来看,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的身份存在是互斥的,这意味着广告主自身雇员的“自广告”行为不属于广告代言,其雇员也自然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就主观方面而言,广告代言人需具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观意愿。
三
不同商业模式下广告代言人的认定
(一)公开或明示的广告代言
1、明星通过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其为代言人,由此将其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并无争议,因此在医疗器械领域,若直接委托他人代言将按照上文的禁止性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非明星甚至没有知名度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是否构成广告代言人?
笔者认为,非明星通过接受广告主的委托以一定方式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一般也构成广告代言人,理由是《广告法》第二条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并未限制广告代言人的身份。除此之外,部分地区也对非明星代言行为作出了一些细化的规定,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普通人在广告中显示身份且利用其形象为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仅在广告中扮演特定角色,不表达独立推荐证明意图的,一般不认定为是广告代言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的通知》中规定“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如姓名、职业等,对消费者表达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上述规定对于非明星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核心即为“表明身份+推荐、证明”。
(二)直播带货
1、商家自播
(1)商家雇员自播:在商家雇员自播的情况下,雇员接受商家的指令开展“代言”,该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言行为被广告主责任吸收,产生的法律责任转移至广告主,通常认为不构成广告代言人;
(2)商家委托主播在商家账号下自播:在商家委托主播在商家账号下自播的情况下,此时主播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则许多消费者也是因为信任或者欣赏主播的眼光与能力而下单购买,那其构成广告代言人并无争议。
2、明星达人直播带货/卖货
(1)为商家直播带货:明星达人为非自有店铺进行直播带货,其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通常构成广告代言人。
(2)为自己直播卖货:明星达人为自己名下的店铺进行直播时,明星达人发布的广告属于自播广告,明星达人的身份属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不符合“广告主以外”的定义,不能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其虽不用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但其卖货主体需要承担广告主和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3、种草、测评等
随着商业推广形态的更新,部分KOL/KOC接受了品牌方的委托后,不是以传统广告的形态直接推荐、证明商品或服务,而是以“种草”“评测”等其他间接推广形式为品牌方的产品进行推荐、证明的,在该种情况下,若KOL/KOC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利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符合“广告代言人”的构成要件,属于广告代言人。
但是若KOL/KOC并未接受广告主的委托,而是作为消费者表达消费体验,此时其表达消费体验的行为不属于商业广告,KOL/KOC也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四
医疗器械广告代言的结语
本文对医疗器械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概念、不同商业模式下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分别进行了阐述,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应着重把握医疗器械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注意区分不同情景下广告代言人的认定,避免因违反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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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戚玉卿 律师
盈科成都合伙人
盈科成都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事务部主任
杨文旭 实习律师
盈科成都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事务部成员
南京市2022消费维权年度人物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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