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仁中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获取赔偿,伪造证据。铜仁中院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伪造证据?罚!

案情回顾

2021年

王某将有权属争议的门面

出租给陈某

2022年

陈某又将门面转租给徐某

王某对转租事宜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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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徐某直接向王某支付了

租金及相应的保证金

后续由于房屋权属争议

导致门面不能正常使用

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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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 王某、陈某

赔偿其因无法继续装修

导致的违约金损失39298元以及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

王某不服

遂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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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

二审承办法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察觉出装修违约金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于是传唤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询问,但徐某坚称其装修违约金损失真实存在。此时,承办法官心中的疑问仍未消除,于是到装修公司走访调查,一查,大有文章!

2024年3月25日,法院工作人员到达装修公司后,装修公司当即表示未曾收取徐某任何装修违约金,并当面向徐某拨打电话询问此事,徐某在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工作人员迅速将双方的通话进行录音。2024年3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传唤徐某到法院询问,一开始徐某还在继续为自己的损失作狡辩,在法官严厉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并向其出示调查的证据,播放通话录音后,徐某承认其为了在案件中获得主张的装修赔偿款39298元,提交的证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解除合同协议书》《退款单》均系其伪造,并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2024年4月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司惩1号《决定书》,对徐某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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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主要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不可耍“小聪明”。意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稿:张金勇、万坚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杨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