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3 日,家住中山区的市民于女士向本报反映,4 月 12 日她在新隆嘉超市(三八广场店)将购物卡不慎遗失。发现购物卡丢失之后,她马上去挂失,挂失时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这期间购物卡已经遭盗刷使用,原本近 200 元的余额只剩下 7 分钱了。后经查询超市内的视频录像,于女士发现购物卡疑似被一名身穿紫色冲锋衣、头戴黑色鸭舌帽的女子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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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遗失遭盗刷

4 月 12 日中午 12 点左右,于女士来到位于鲁迅路上的新隆嘉超市(三八广场店)购物,准备结账时发现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购物卡不见了,仔细查找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没有找到。购物卡丢失后,于女士立即来到超市会员中心办理挂失。查询发现,前后不过 20 分钟的时间内,购物卡已经被盗刷,近 200 元的余额只剩下了 7 分钱。

4 月 14 日,记者和于女士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自己工作的地方与新隆嘉超市(三八广场店)离得很近,3 月 24 日刚刚为购物卡储值了 200 元。4 月 12 日来超市之前,她记得把购物卡放在上衣口袋里,具体购物卡在超市是怎么丢失的她也不清楚。事情发生之后,于女士立即向超市方面求助。

疑似被一女子"捡起"自用

通过超市的收银系统,查询到了于女士购物卡的消费明细,分别在当天 12 时 15 分、12 时 16 分、12 时 19 分、12 时 24 分、12 时 28 分,有过五笔消费结付,拾卡人用于女士的购物卡分别购买了肉、酸奶、蔬菜等食品,至此购物卡里近 200 元的余额只剩下了 7 分钱。

4 月 16 日,记者致电新隆嘉超市(三八广场店),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此外,张先生希望借助本报提醒消费者请将购物卡妥善保存,如遗失请立即到附近的门店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

望知情人主动联系

"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分成多笔进行消费,然后马上离开。很显然不是一念之差,而是要占为己有。"于女士认为,对方如此做或许以为不会被知晓,但实际上很容易被找到。她也希望借此事警示他人,"卡里的余额虽然不多,但不是自己的东西,怎么能盗用别人的!"于女士说。她希望当事人或知情人可以将盗刷购物卡里的金额主动归还。

律师说法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遗失的超市购物卡属于遗失人丢失,但仍属于"他人财物",在不经过遗失人授意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涉嫌侵占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金海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捡到此类购物卡,应该及时交还给遗失人,或者交给超市服务台,不要随意使用,以免得不偿失。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见习记者林川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