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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设《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九)》第 26条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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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安全。犯罪对象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方法上表现为侵人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所谓侵人,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的行为。所谓其他技术手段,是指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通过设置钓鱼网站、中途劫持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数据",是指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方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而所谓"非法控制",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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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 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仍然故意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