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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的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是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以来,古田县办理的首起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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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间,施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管制药品,仍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售卖给陈某、黄某吸食,非法获利4000余元。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施某贩卖含依托咪脂电子烟烟弹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施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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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检珺说法

依托咪酯是什么?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作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不法分子常常将依托咪酯滥用添加到香烟烟丝中或者勾兑到电子烟烟油内,特别是将依托咪酯制作成烟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非法吸食依托咪酯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精神兴奋乃至影响人的情绪、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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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 稿:苏柳燕

编 辑:张志雾

内容审核:黄 丹、肖文英

发布审核:王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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