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户籍迁出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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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户籍迁出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雷某1971年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后因跟随祖父去外地上学,将户口迁出。1994年,雷某与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杨某登记结婚,此后一直在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

2015年3月20日,某村委会召开会议同意雷某户口迁回某村民小组,之后,雷某将户口迁回。雷某一直在某村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待遇。

2020年9月,某村民小组集体用地被征收,并将补偿款下发至集体组织成员。雷某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雷某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因上学迁出户口,但结婚后一直在本集体组织生产、生活,其家庭成员均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2015年3月20日雷某将户口迁回某村,按照相关规定,雷某有权参与分配,并应分得相应土地补偿款。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又迁回的,并不当然重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军人、学生、回乡退养人员等,法院认定以上人员迁回户籍后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和是否享受财政保障供养两个方面。

如果迁回户籍时,其身份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参公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职工,并依法享受在职的财政保障供养、退休待遇的,则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可以认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土地对原告的基本生活具有保障功能,原告经研究同意后迁回某村,并未取得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因此,应当享有集体组织成员同等利益。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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