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21时50分许,民警在桃双线对一辆车号为晋C****0的小型汽车司机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时,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张某某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4月13日00时25分许,民警在康城街道路段对一辆车号为晋A****2的小型汽车司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0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时,王某某称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经公安网查询,王某某确实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法对王某某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4月16日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21时许,民警在元齐线对一辆无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司机郭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时,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9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公安网查询的知驾驶员郭某某未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