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毕某与沈某在工作时相识,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沈某婚前自建的农村房屋中。

可惜沈某在和朋友的交往中染上赌博恶习,将家中的积蓄败光,2019年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毕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以抚育、陪伴孩子上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婚生子对沈某婚前自建的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没有其他固定住房,沈某离家多年不履行照顾妻儿的义务,且毕某与沈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沈某婚前自建的房屋中维持现状不会加重沈某的负担,所以对于毕某要求在沈某婚前自建的房屋中设立居住权,法院予以支持。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农村房屋中涉及居住权,首要功能就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所有权认定需要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确定,外嫁女无法享有夫家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房屋多为男方婚前建造,并以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的名义申请,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夫家的房屋不享有法律上的权益。

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女方即便申请分割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权益,亦难以获得判决支持。离婚后取得居住权的依据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而从法律上为农村妇女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能够解决居住问题,又可以为其提供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保护。

在本案中,毕某以抚育孩子上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婚生子对沈某的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综合考虑毕某的收入状况,现实需要及房屋居住现状后予以支持,为其在住宅部分房间上设立了居住权。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