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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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补助:在本县范围内新建备案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二、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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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改扩建:对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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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补助标准:符合建筑面积要求,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正常运营满1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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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项目: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面积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类别的幸福院,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提升改造项目: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面积等要求,经验收评定其类别升级的幸福院给予6万元补助。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绩效考评表》进行评估,依据幸福院类别给予运营补助,一类、二类、三类幸福院的运营补助范围分别为6万-10万元、3万-5万元、1.5万-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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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助餐服务点

1.建设补助标准。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标准

按照老年用餐人次进行补助,城市地区老年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40人次,最高不超过35000元。农村地区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20人次,最高不超过35000元。

3.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

对本县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

六、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注册运营满3年,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3家以上养老机构、10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10家以上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2.奖励标准。对达到项目奖励标准的社会力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七、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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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获得部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获得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获得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资金叠加享受。

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在2022年11月5日后,与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2.补助标准。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为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于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此项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即:自毕业生正式入职养老机构且工作满一年后开始,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时间以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

九、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项目

1.补助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月1日起,与本县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年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2.补贴标准

(1)取得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相关职业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2)设置两年过渡期。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两年后仍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来源:周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