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零距离

市民葛先生向《温州零距离》反映,今年4月9日清早,他将车停放在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的温陈路,10日晚想去开车时,发现车子不见了踪影。经过多方打听,才在瓯海大道旁的温州鼎稳道理应急救援施救中心的停车场内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是陈庄村委托他们进行拖车,要葛先生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之后才能将车开走。对于这一点葛先生表示不服,他认为无论是陈庄村还是停车场都没有权力拖他的车,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温州一村委会遭质疑!市民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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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村委会遭质疑!市民怒了

葛先生告诉记者,4月9日早上五点多,他将自己的车子停放在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温陈路的路边。

市民 葛先生 :(当时这路边有车吗?)有。其实这一排都有车。 9日晚上我有个朋友过来,所以我喝酒了,不能开我的车了,我就不开放在这里。我昨天晚上睡醒了以后想着过来开车,找不到车了。我就打电话给110报警,我说我的车找不到了,是不是被盗窃了还是怎么样?他说你打个交警部门电话问一下。

后来有个朋友提醒葛先生,车子可能是被拖走了,于是葛先生就去停车场找车,终于在位于瓯海大道旁的温州鼎稳道路应急救援施救中心停车场找到了自己的车。

市民 葛先生 :找到以后他就让我去交停车费。打村委会的电话,也没人接电话。我早上又去停车场去了一趟,他们不处理的,我报警警察也来了,警察说这个我们也不好怎么说。

记者在温陈路上看到,路边悬挂了告知牌,牌子上写明:陈庄村兴陈西路、温陈路等道路消防通道黄线内24小时禁止停车,违者拖车处理。拖车费用200元,停车费用每天20元,由车主承担。告知牌落款单位为陈庄村村委会,并附有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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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先生说,他也是个老司机,认为只有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才有权力拖车,不管是停车场还是陈庄村,怎么会有权力拖他的车?而且,就短短的两天时间,还要收他200多元的停车拖车费,这让他难以接受。

市民 葛先生:交警部门可以拖我的车子啊,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现在也很少拖车,就是贴罚单。我车停在这里违停,你可以贴罚单的,我没有意见的,你不能把我的车拖走了,还要让我交200块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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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陪同葛先生一起来到了温州鼎稳道理应急救援施救中心。在门口,记者碰到了同样遭遇被拖车过来取车的陆先生。陆先生告诉记者,他将车停放在位于娄桥街道的一条大路上,停放了一个小时车就被拖走了,他问了半天才知道被拖到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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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陆先生 :停车不规范我们也有点错的,但是他有一点,首先要短信发给我们,短信也没有,我们是以为被偷了还是怎么样呢?交警拖走的都是第一时间拖的时候,短信已经发过来给你了,他短信都没发,这样的行为就是不允许的嘛。

记者又找到了温州鼎稳道理应急救援施救中心的负责人王先生,希望查看该中心与陈庄村的委托协议。王先生告诉记者,与陈庄村签订协议的时间正好是温州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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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鼎稳道理应急救援施救中心负责人 王先生:村里面有个群的,群里巡逻队员拍过来发上来,有定位、车牌发上来。发上来之后比如说拖车师傅过去了,他人其实走了,或者是拖车的过程当中他人过来了,他说我下次不停了,我不知道,人家也会放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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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潘桥街道陈庄村村委会大楼。村干部告诉记者,他们是按照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该村规民约已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

潘桥街道陈庄村党总支委员 胡金节 :大马路上是交警管,他们会拖车。村居道路交警他们是拖不到的,是属于村里自治。村规民约里面都有规定,都写好了哪条路哪个路段都是不能乱停车,因为会影响消防安全。 (我想问一下你们村有没有执法权?)这不是执法权,这是村规民约的规定,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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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村干部表示,他们制定村规民约依据的是在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期间,潘桥街道下发的一份文件,但他却拿不出相关文件。
潘桥街道陈庄村村委会委员 伍长辉 :街道也有文件下来,让我们一定要拖车,不单单是我们一个村拖车。(街道有文件让你们拖车吗?)当然,我们肯定是根据街道下来的文件我们才去拖车啊。(街道(文件)的依据拿出来给我看一下吧。)到时候你联系一下街道的相关部门吧,文明办那边查一下吧。

最后,记者又来到了潘桥街道办事处,找到了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周孙益。据周孙益介绍,在2022年潘桥街道蕉下村发生火灾,但消防车因为车辆违停延误了灭火,同时温州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因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允许各村可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对违章车辆进行拖离。

潘桥街道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周孙益 :我们的依据首先是我也刚刚提到过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村民自治法规定的。村民和村委会有权利对本村有法律法规上面没有涉及到的,包括现在的村内道路交警执法不在范围内的,村里可以填补这个空白,村里组织对道路上的乱停车现象进行管理,我们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但是根据记者的调查,陈庄村的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村主要消防通道实行24小时禁止停车,如有违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违停拍照并予以拖车处理。该规定明确的是拖车的主体单位是相关部门而非村委会,这与周孙益的说法有一些出入。

潘桥街道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周孙益:(记者:对车辆的拖车是属于对车辆的强制行为,应该是由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比如说公安交警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这些有强制执行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拖车,那你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的依据……(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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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曼丽律师。何曼丽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显然村委会并不在此之列。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何曼丽律师:如果是对车辆进行查扣,我们认为一定要法律授权的主体,才能实施这个行政处罚的行为,因为查扣车辆必须要有执法主体。比较常见的有交警,对于道路上违停的车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拖车的处罚,还有综合行政执法局,还有法院都可以对法院对车辆进行查扣。因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是有执法主体的。这个案件当中的村委会显然不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主体,他是没有权利对公民的车辆进行查扣的,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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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潘桥街道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周孙益提出的村规民约是依据的说法,何曼丽认为村规民约是对本村村民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不能将此作为拖车的依据。同时,公民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在本案中显然车主的相关权利被剥夺了。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何曼丽律师 :村规民约显然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他不能作为村委会查扣车辆的依据,同时村委会也不是执法主体。村委会针对本村村内的村民和本村的辖区范围内制定的村规民约,是供本村村民来遵守的。在这个案件当中,村委会作出查扣车辆的行为。一没有执法主体,第二也没有权利去执这个法。第三,他也没有对该车辆做出任何行政决定,比如我为什么要拖你这个车?为什么不是处罚?为什么不是扣分?从一系列的动作来看,村委会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我们建议公民要及时保留证据整个报警的过程,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下来,以供自己恰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