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新区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4·9”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江东新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管理,引导、规范居民群众自觉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江东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集中行动,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刚性措施,全面彻底整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隐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江东新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自建房、经营性场所。

二、整治重点

此次集中行动,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刚性措施:

(一)凡是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清离。

(二)凡是地下车库停放场所不满足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消防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停放和充电。地下车库有特定场所可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要落实规范停放和充电。地下车库停放场所已安装充电设备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拆除。

(三)凡是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一律制止。

(四)凡是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五)凡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小区、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进行清理。

(六)凡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整治时间

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江东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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