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店内的理发师服务比较满意,女顾客办卡充值。在该理发师离职后,消费者要求退卡,这一要求获法院支持。4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怀柔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店方退卡后,双方未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许女士在某美发造型店理发,对该店一位“Tony”老师的理发技术非常满意,故在该老师的推荐下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2万元,之后许女士每次来理发店都会预约这位理发师。有一次许女士来理发时发现该理发师不在,理发店老板告知许女士其有事休假,会亲自为许女士理发,并称现在店里做活动,充值15000元可升级五星会员且赠送2000元,此后每次理发均可以打八折。许女士半信半疑进行了充值,当她再次来理发时发现,“Tony”老师仍然不在,老板又称其去参加培训了。许女士表示,等该理发师回来再来理发,老板见状才说出“Tony”老师已离职的事实。许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坚持要求退卡。理发店老板主张,按照会员使用规则,顾客退会员卡需要支付开卡金额的80%作为违约金。经过查询,许女士在会员卡里尚有17607元未消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怀柔法院。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许女士与该理发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女士因该理发店更换理发师,对其服务不满意而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费用,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该理发店应退还许女士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理发店主张根据会员使用规则需要支付开卡金额的80%的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退还金额,根据许女士提交的会员截图,法院确定为17607元。最终,怀柔法院判决该理发店返还许女士未消费的预付款费用17607元。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中预付式消费较为普遍,因此而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频频发生。预付式消费由于监管缺位等因素,往往会出现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收费混乱甚至无法退卡等问题,商家容易出现服务缩水、经营者搬迁跑路、闭店停业等情况。因此消费者在维权时会出现证据不足、送达困难、审理周期长、执行不到位等困难。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要审慎考虑商家经营情况、预付款项金额及用卡退卡的规则等因素,在预付消费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留存相应证据,以便后续顺利维权,减少财产损失。

通讯员 郝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