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对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5省的督察意见反馈,并同步移交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
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获悉,该组全过程跟进第三轮第一批督察培训动员、下沉督察、反馈整改各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压责推动督察工作精准规范、问题整改全面彻底。
“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中开展监督,是我们政治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总结对前两轮督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轮督察的监督更加突出政治性、协同性和保障性,推动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
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前期培训时,该组组长进行授课并作廉政提醒,要求本批次督察坚持更高政治站位,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督察方向不偏不虚不空。
同时,通报了此前已查实的涉及少数督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求从严管理督察干部队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落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纪律规定,严格按照督察授权、规则和程序办事等。
在督察进驻后,该纪检监察组成立专项监督工作组,实地到5省的督察驻点开展嵌入式监督,并跟随督察组下沉到沿海防护林、黄河河道、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化学品生产企业等地共49处督察点,深入了解督察开展情况。“
监督工作组查阅进驻后形成的资料,实地查看会议室、信访事项受理室、谈话室、生活驻地等场所,重点监督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展开督察、是否违规干预和插手地方正常工作、是否漠视群众利益诉求、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情况。”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据介绍,本批次督察期间,该纪检监察组共召集座谈会5次,沟通约谈各督察组有关负责人、被督察省份有关负责人等50余人次、查阅资料50余份。
结合监督发现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了对拟公开通报典型案例的选择和决策程序应该进一步规范;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联动机制需进一步优化;加强督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注重督察成果的转化运用,对地方既督又导,推动地方增强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针对本批次督察反馈问题,目前相关省份正在抓紧整改整治、追究责任。
截至去年12月31日,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已约谈623人、问责289人。
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已将推动督察整改纳入对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的常态化监督内容,坚持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其通过日常调度、现场盯办、抽查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
1. 是否压实主体责任,对反馈问题一抓到底;
2. 是否存在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3. 对曝光典型案例是否大而化之、以停代治、表面整改;
4. 是否存在问责泛化、不精准等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与驻在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企业应做应知手册
1、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超过5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污染防治管理
1、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3、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5、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6、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非危险废物不得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2.危险废物管理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3.安全管理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1.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4.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1.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4、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5、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6、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企业污染源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主要内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1
生产设施检查
调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
调查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3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购存与输移过程。
4
检查生产变动情况。
5
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排污单位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
6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停运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
7
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的行为。
8
检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9
排污口设置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设置是否规范。
10
污染物排口情况检查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11
应急响应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二、水污染源现场检查
12
用水情况
检查企业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围,是否浪费水资源。
13
设施的运行状态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4
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15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16
废水的分质管理
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的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对于需进行预处理的生产废水,是否采取了预处理措施。
17
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须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18
处理效果
检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水平。
19
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20
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区域附近的,是否会对受保护的区域内的水体造成污染。
21
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22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
23
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24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仪,运行是否正常。
25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6
有给水计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27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数进行估算。
28
有毒物质排放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水体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质。
29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目测观察排放废水的表观性状有无异常,有无稀释、偷排行为。如有异常可进行现场测定或采样,或及时通知监测部门采样分析。
30
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排水分流是否实行清污分流。
31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32
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的废水的回用情况,鼓励企业开展废水重复利用。
三、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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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废气
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 检查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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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排气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标,如果超标则分析原因;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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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大型燃烧设备是否有脱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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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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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放恶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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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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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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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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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
检查企业是否违反规定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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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系统:检查实际除尘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处理后的烟气黑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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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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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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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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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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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气简是否设置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置采样口。采样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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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单台容量等于或大于 14MW(20 吨/小时)” 的锅炉,检查是否安装了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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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源
检查堆料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四、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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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来源
了解生产工艺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规律、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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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了解其数量、处置方式及处置单位的资质。
52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露天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炉渣、粉煤灰、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检查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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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检查是否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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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检查是否设置专用贮存、处置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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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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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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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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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在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防扬散措施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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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固体废物的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贮存时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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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处理、处置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危险废物是否有识别标志;在贮存、处置、运输中是否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计量装置数据是否连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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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转移
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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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和指导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五、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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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噪设备
检查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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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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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标准监测方法,进行现场监测,确定经治理后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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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是否采取了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接到居民举报,应及时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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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声
检查噪声产生单位边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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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1-1995)以及原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保督察自查清单
24项常见问题判定清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排污许可检查内容和适用法条清单
来源:环保人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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