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法制文化源远流长,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消亡,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璀璨文化,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学习。“先问亲邻”是我国古代民间交易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该规则日趋完善,成为了民间交易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时期,后来演化成一种民间交易习惯。

纵观当代的物权法,在不动产交易方面,规定了某些相关主体在不动产买卖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与宋代先问亲邻”制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本文以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为出发点,通过对比分析,探究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与物权法中,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背后的法理文化差异,增强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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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的先问亲邻制度

“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

我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宗法伦理秩序规则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实践行为。在民间交易活动中,先问亲邻的交易习惯很早就已出现,“先问亲邻”规则产生的确切年代,学术界还没有定论,但现有史料分析证明:唐朝中后期,民间田土交易中出现了“先问亲邻”现象,在宋朝之前“先问亲邻”已经入法。

宋朝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化的加快,民间土地、房屋买卖活动逐渐增多,有关田宅等不动产的契约规则也逐步法定化并不断完善,“先问亲邻”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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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先问亲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这一规定表明了宋代农地宅基地买卖,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即宅基地买卖应先向邻居请示,邻居在法律上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第三方或卖方损害邻居的优先购买权,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宋代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问邻的内容首先变得更加具体,四邻之间有了先后顺序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出售农田和房屋的人必须“通过账目询问邻居”,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征求邻居的意见。同样,如果邻居放弃优先购买权,他们也需要从邻居那里获得书面的“退款”,以便将其出售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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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欲取赎。”

南宋以后,法律对先问亲邻制度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南宋以后“先问亲邻”中的亲邻仅指“亲且邻”,排除了单纯是“亲”或“邻”的部分。此外,对于邻的范围也有清晰的界定有户田相隔的,如果不是因自然的沟河或者公共道路导致的,都不视为“邻”。

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田宅交易先问亲邻中的“亲邻”顺序和范围逐渐具体,问答时限也有了严格的规定,先问亲邻制度在宋代已经发展至完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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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代亲邻优先权与物权法中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相似性

宋代田宅交易规则中的“先问亲邻”制度,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优先购买权规则虽然产生于不同的时代,但二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宋代亲邻的优先权与物权法中,相关主体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都是以同等条件为基础的,主要指价格相同。

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对第三人平等购买权的限制,来实现不动产交易效果最优化。无论是宋代的“先问亲邻”规则,还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优先权,虽然限制了第三人的平等交易权,但提升了卖主的交易安全性,因为在同等条件下宋代的“亲邻”或物权法上的优先权人对卖主来说都是比较熟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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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记载:“......果是抵当,则得钱人未必肯离业,用钱人亦未敢过税。”

宋代“亲邻”的优先权一般适用于田宅的抵押、典当、出卖,物权法中不动产的优先权,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处分,或私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并且二者都对优先权的适用主体及行使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卖主与他人以欺骗的方式,损害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将会受到惩罚。而物权法也规定,物主在出卖标的物时,如果没有依法通知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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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先问亲邻”制度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主义社会,受传统的宗族主义和集体本位思想影响较大。而物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指导思想是综合性的,既考虑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考虑某些特殊情况,兼顾公正效率,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宋代田宅买卖合同必须要在官府备案,经官府审查并加盖印章后才有法律效力,并且违背先问亲邻的交易行为是非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样做也是为了增加官府税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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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无论古今,民间交易活动一直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需要相关法律规则对其规范和引导。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将先问亲邻和官府审查契约,作为田宅买卖的法定生效要件,虽然具有某种局限性,但保障亲邻权益实现的这一价值追求却是值得肯定的。

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的相关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价值追求,有助于促进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法律源于社会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反过来法律也会对经济产生反作用。所以立法必须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社会公认价值内涵,才能成为良法,进而为推进社会善治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约,《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