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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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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3年2月,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在对本区某镇的种子销售门店的检查中,发现其种子货架上陈列着部分农药产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立案调查:该门店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从2022年开始共购入了14%阿维·虫螨腈等3个农药品种进行销售,3种农药共计货值金额2000多元,销售金额1000多元,门店的负责人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上交涉案农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材料。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农药库存产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农药案,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国家从2018年开始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场所规范)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对限制使用农药采取专柜销售、隔离贮存措施,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警示标识。

因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崇明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