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怀孕期间,遇到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且被拒绝续约,该怎么办?4月16日,湖南高院联合湖南省政府妇儿工委、团省委、省妇联发布全省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与妇女怀孕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相关的案例被公布。

2019年6月,郭某(女)与湖南益阳某学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担任该学校老师,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期满续订劳动合同之后,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止。

2023年5月,经医院检查,郭某已怀孕约6周。2023年7月14日,该学校通知郭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郭某遂向该学校校长等人员反映其孕期不能解除合同。7月24日,该学校出具关于不续聘郭某的情况说明。郭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聘的补偿金。仲裁委裁决该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72元。该学校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本案中,郭某与益阳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郭某怀孕,其与益阳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郭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前明确向该学校告知了其已经怀孕的事实。该学校在知悉郭某情况后,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告知书,不再继续履行与郭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郭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益阳某学校应支付赔偿金。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已经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