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第285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规定,这类行为也应定具体实施的犯罪,而不能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注意:如果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后面的贪污罪并罚。
3. 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是注意规定,因为即使没有该款规定,对此情形也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正因如此,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虽没有类似规定,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4. 第310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共同盗窃,由甲去偷,事后由乙负责窝藏包庇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表明,该款是注意规定。正因如此,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没有类似规定,但是与犯罪人事前通谋的,也应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共同盗窃,由甲去偷,偷来的财物,由乙负责销售。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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