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包工头从临县买了价值1.5万元117条香烟,刚离开没多远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烟草局查获,香烟被没收男子还因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罚款6250元。

男子不服:我买了自己抽的,凭啥罚我?

苏某头脑灵活善于观察,在很早之前他就知道靠种地没出路,因为当时到处都在盖房子,苏某就瞅准机会集结了一群父老乡亲,组建了一个包工队,当上了包工头。

果然,趁着那一波势,苏某的包工队越做越大,他不仅承包个人家的房屋建造,渐渐还接上了大活,跟着苏某干活的老乡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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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关将至,这是苏某一年中最繁忙的时段。他忙于各种应酬,还要与甲方结算以确保工人们的工资,同时也要为来年做计划。

就在这个时候,苏某和他的妻子驱车前往附近县城,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应酬采购香烟。他们辛苦选购了三个品牌共计117条香烟,花费约1.5万元。

采购完毕后,他们的儿子因事离开,苏某和妻子则满心欢喜地载着香烟回家。然而,在回家的途中,他们在一个十字路口遭遇了烟草局的检查。

原来,他们的大宗香烟采购行为被举报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并从他们的车中搜出了所有的香烟。

尽管苏某解释这些香烟是为了工地招待和春节送礼而采购的,但烟草局仍以没有烟草运输证为由,认定他非法营运,并处以涉案香烟价值40%的罚款,即6250元。

苏某虽然不情愿,但为了取回香烟,不得不支付了罚款。然而,事后他深感不平,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以烟草局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并退还罚款。

苏某因对烟草局的处罚不满,选择了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的途径来维权。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法庭上,苏某阐述了自己的立场:

他首先引用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强调只有跨县、跨区的烟草交易才需办理运输证。他解释称,自己在封丘购买香烟后未离开该地就被查,因此并不构成跨区行为。

其次,苏某表示所购香烟仅供工地自用和节日赠送亲友,并无买卖意图,因此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或产生危害。他根据《行政处罚法》提出,对于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此外,苏某还质疑了执法程序,认为烟草局应先举行听证会再进行处罚,且他怀疑当天存在钓鱼执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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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苏某的申辩,烟草局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他们首先引述了《烟草专卖法》第23条,指出苏某携带的117条香烟远超过了每人次最高限量50条,构成违法。尽管苏某尚未离开封丘,但其目的地是卫辉市,故应视为跨区域运输。

针对苏某的第二点,烟草局引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强调无证或超量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受罚款。他们认为,尽管苏某的香烟未流入市场,但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故处以香烟价值40%的罚款,即625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就执法程序问题,烟草局解释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只有罚款超过2万元的案件才必须举行听证会。而苏某的违法金额未达到此标准,且执法时已出示相关证件,因此执法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烟草局对苏某的处罚事实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苏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请求被驳回。

不知道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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