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沈阳4月18日消息(记者李子平)从5月1日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进行调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依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第177号令)和全省新一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安排,此次对沈阳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增幅9.9%;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2元调整为21元,增幅9.3%。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增幅15.8%;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调整为19元,增幅15.2%。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应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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