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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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有非法集资的案涉财物同时也是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

此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和民事债权执行如何进行?

比如,张三通过集资诈骗取得财物后,该笔财物又涉及其他民事合同纠纷,这样一来两个案件事实之间是独立的,但是非法集资涉案财物本身又是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

这时诉讼程序需要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刑事案件尚未终审时,需要待其审结,民事诉讼才能继续进行

1. 处于诉讼阶段的,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会被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乎诉讼中止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诉讼中止”。

2. 进入执行阶段的,也要等刑事案件结束,退赔程序开展后才能继续执行。

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进入执行程序,则按以下规定进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民事债务的执行顺序是排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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