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7日讯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今年4月15日是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共筑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案释法,增强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关键词: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案例一:境外企业窃取稀土领域国家秘密

2017年,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与国内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成某在商业合作中结识,叶某某所供职公司的外籍员工指挥其以提供金钱报酬为诱饵,向成某索要稀土收储明细、指令性计划等信息。成某在明知相关内容严禁对外提供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将工作中掌握的我国稀土收储品类、数量、价格等发送给叶某某,并收取大量报酬。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2023年3月,国家安全机关破获该案,对涉案人员叶某某、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叶某某和成某作出判决。

案例二: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稻种及制种技术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持续加大对我国粮食领域渗透力度,大肆窃取核心科研情报。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审查涉案人员近百名,查处重点涉案企业11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查明,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某,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在国内设立的一家公司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朱某某还创办另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彻查,有效消除我国粮食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此条规定定罪处罚。

稀土是战略性矿产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已被多国列为“关键矿产”,与之相关的重要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案例一中,成某作为我国稀土行业涉密人员,却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将工作掌握的涉密信息向境外公司人员提供,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情报”有两个特征:(1)关系我国的安全和利益;(2)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案例二中,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某,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其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关键词:背叛国家罪

案例:科研人员出卖核心机密被判死刑

某间谍情报机关公开网站收到来自中国的投靠信息,同时还有一段中国军队使用的高级密码,发出信息的人是我国某涉密科研单位人员黄某。

因在单位改革末位淘汰中被通知待岗,黄某认为领导在排挤自己,出于怨恨心理,他决定出卖自己掌握的核心机密以报复单位,同时攫取巨额利益。黄某用国家机密情报作“投名状”,被外国间谍情报机关接纳。在香港、曼谷接受外国间谍培训的黄某彻底沦陷,开始出卖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非法留存的核心机密。最终,黄某被执行死刑。

律师释法

林培德: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案中,黄某的行为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属于“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形,构成背叛国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