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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基于其他因素考虑需要法院介入就某问题明确分割权利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方式。

而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社会关注提较高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双方冷静的一个时间段,具体是指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后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间法定的一时间段。规定冷静期的最初目的在于婚姻不是儿戏,婚姻内双方应慎重考虑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协议离婚的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三十日期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三十日届满后,双方中任意一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届满之日起的又三十日内,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没有进行这个程序,也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二、离婚冷静期中的常见问题

1.男女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仍是夫妻关系吗?

男女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仍是夫妻关系。

在“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内,夫妻关系存续,如果夫妻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关系恢复到原始存续状态,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冷静期重新计算。在“离婚冷静期”后30天内,夫妻双方成功申领离婚证的,则以申领离婚证的当天作为夫妻关系的终点;若没有成功申领离婚证,则夫妻关系当然始终存续。

2.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转移、掩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不可以。

《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之下冷静期。但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婚姻非儿戏,离婚须谨慎。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挽回婚姻和家庭,但一旦进入了离婚程序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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