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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餐厨(厨余)垃圾

收运处置管理的通告

全区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集宁区餐厨(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餐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餐厨(厨余)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所有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与餐厨(厨余)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厨余)垃圾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厨余)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收运,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建立餐厨(厨余)垃圾处置台账,并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存放容器要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餐厨(厨余)垃圾内不得混入纸巾、筷子、塑料等其他垃圾。

四、餐厨(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收运单位要求将餐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统一放置指定地点,每天由餐厨(厨余)垃圾专运车辆上门或到指定地点统一收运。

五、餐饮经营者要践行餐厨(厨余)垃圾“减量化”处置原则,引导消费者践行节约消费的理念,餐饮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适量点餐、光盘行动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餐后打包,让消费者养成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习惯。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用餐厨(厨余)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乌兰察布世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加大对餐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确保规范收运、应收尽收。

七、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能,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偷倒、偷运、不按规定收集以及私卖小作坊餐厨(厨余)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餐厨(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从事餐厨(厨余)垃圾提炼油料、焚烧发热等利用、处置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利用餐厨(厨余)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4812319、12315、12369。

十、本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也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推进餐厨(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等全链条的规范化管理。

特此通告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宁公安分局

集宁区生态环境分局

集宁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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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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