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唐某在与女朋友朱某交往期间,向女朋友转款两次520元及一次4466.88元,分手后要求按彩礼返还而被一审法院驳回的案件,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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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系一名退休人员,经历过两段婚姻,每月退休金7000元左右,有存款30余万元;朱某系一名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因车祸丧偶,每月工资2600元左右。2023年1月20日,唐某在与广西一女子解除婚约后,找到一婚介所负责人希望介绍一位女孩与其交往,经婚介所负责人吴某介绍,唐某与朱某相识。

唐某与朱某作为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2023年2月8日,唐某为表心意给朱某转账520元,朱某给唐某回转188.88元;在朱某生日当天,唐某给朱某转账4466.88元;2023年2月14日“情人节”,唐某又给朱某转账520元。此外,唐某还主张其在与朱某交往过程中,给朱某买了衣服和皮包、送了红枣和茶叶等物品支出。2023年2月27日,朱某认为唐某性格不行,双方不适合继续交往,提出与唐某分手。唐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退还其转账的两个520元及4466.8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每月退休金7000元并有存款30余万元,唐某的经济状况在当地应处于较高水平。唐某向朱某两次转账520元及在其生日时转账4466.88元的行为,因“520”“4466.88”这些数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且唐某的转账金额也与唐某的经济能力相适应,应认定为唐某为表达爱意及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行为;唐某给朱某购买衣服及赠送皮包、水果、茶叶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唐某为维系恋爱关系、进一步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行为。唐某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权撤销,朱某在与唐某分手后并无退还义务。至于唐某与朱某等人的小额吃饭开支,纯属唐某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此,唐某要求朱某退还其花费两次520元及4466.8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赫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张跃飞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