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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期

在江苏省盐城市的一个小镇上,一家建材有限公司一直经营得风生水起。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土地问题,让公司陷入了困境。

事情回到2020年9月7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一家建材公司未经批准在南洋镇柴坝村二组境内占用了大量土地。经过勘测,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等,总面积达到8538平方米。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后,于2021年11月25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十五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于是,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过程中,这家建材公司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他们认为,因为案涉建筑早在2009年就已建成,所以该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期限。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院审查后认为,尽管违法建筑在2009年就已完成,但是这种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不能因为过了两年就从非法变成了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同时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时限。因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处罚期限,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提醒我们,对于持续的违法行为,无论发生的时间有多早,只要它一直持续,行政机关都有权也应该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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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李在俊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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