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受伤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工伤的认定一般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包工头是自然人,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自然无法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因为建筑公司并不直接安排农民工工作内容和支付工资,而是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工作内容分包给了包工头。加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不具有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的意思表示,往往都是农民工哪里有活儿去哪儿干,建筑公司很多时候也是临时召集工人干活,缺乏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关系的合意,所以农民工和建筑公司之间也无法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第四、考勤记录;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那么,农民工就没有办法去认定工伤了吗?非也,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只是原则上的情况,是原则就有例外。我国法律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农民工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筑公司违法将劳务分包、转包给包工头,或者包工头个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接活的,仍然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依法向包工头追偿。

二、农民工受伤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只能二选一。农民工作为包工头的雇员,由包工头直接安排工作内容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依法成立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为从事雇佣活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受伤,基于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找的是包工头。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农民工在工地做工并不是包工头来安排工作内容和管理,是由建筑公司来安排。那么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公司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农民工可以找建筑公司赔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找建筑公司赔偿要看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管理过失是一种过错,缺乏对于雇主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也是一种过错。农民工可此向建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如果是基于工伤赔付,应该去找建筑公司。应该在干活期间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建筑公司信息、工地信息等。如果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首先应找包工头,如果建筑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有违法分包转包、包工头挂靠资质的情况,可以连同建筑公司一同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安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