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甘肃纪检监察网微信公众号“啄木鸟”披露,据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24年4月1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以被告人吴丽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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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丽华利用担任环县县长、正宁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33人财物共计3376.08万元。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1303.77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吴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吴丽华简历

吴丽华,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甘肃庆城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1982.09-1984.07 庆阳师专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6.08 庆阳地区教育处人事科科员

1986.08-1990.03 庆阳地委组织史编纂办公室科员

1990.03-1993.09 庆阳地区妇联科员

1993.09-1997.06 庆阳地区妇联副科级秘书

1997.06-1998.07 庆阳地区妇联正科级秘书

1998.07-2001.07 庆阳地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组织科副科长(其间:1997.08-1999.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1.07-2005.06 华池县委副书记(其间:2002.07-2002.12挂职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副处长)

2005.06-2006.03 庆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6.03-2010.01 庆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企业党建办主任(其间:2006.09-2009.06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学习)

2010.01-2011.09 环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09-2016.12 正宁县委书记

2016.12-2020.03 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正宁县委书记

2020.03-2023.06 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编辑/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