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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中院能动履职,成功化解了一起民事纠纷,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某小贷公司是由其总公司作为发起人和部分职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扩大规模,方某等40余人向该公司共计交付资金800余万元,但该公司未将方某等40余人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因三年疫情及市场因素,该公司不能向方某等人分红,方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该公司还本付息。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判决该公司向方某偿还借款本息近90万元。宣判后,该公司不服,以双方之间系投资合同关系为由,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某向该公司交付的资金是否系借款。如系借款,处理结果可能会引发方某之外的其他40余人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导致该公司无法清偿800余万元借款而面临“破产”,方某即便胜诉,本息也不能完全受偿。如果双方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方某向该公司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该公司面临经营危机,方某的“血汗钱”也可能会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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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公司向方某做出明确承诺后,方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得以解决。

供稿:金昌中院行政庭 李燕群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