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库尔勒市超标电动车、摩托车(包含二轮及三轮)交通秩序,强化安全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电摩交通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7月1日后,在库尔勒市全面开展对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二轮超标电动车

三轮超标电动车

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二、整治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库尔勒市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发案情况,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行为:

(1)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3)骑乘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6)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

(7)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8)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24年7月1日后,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若您家中使用的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请提前购买或置换国标电动自行车,该报废的报废,该换牌的换牌,该考驾驶证的考驾驶证。驾驶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依法进行处理。

2.凡是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驾驶人需要取得对应车型的驾驶许可(即考取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特此通告。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4月17日

来源: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库尔勒零距离

编辑:丁丁 /校对:小雪 /审核: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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