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连续犯的数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追溯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连续犯跨越新旧两法的,从新法。

5.吸收犯是指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 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而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6.吸收犯的三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主行为 吸收从行为;③实行 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7.吸收犯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同 ,侵犯的客体具有 同一性。

8.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

9.常见的吸收犯:(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假币,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2)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3)侵犯著作权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

10.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过程中,对不法状态的利用又成立其他犯罪,但仅按照 前行为 定罪,后行为 不处罚的行为。

11.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严重法益 或者不具有 期待可能性。

12.销赃 行为必有一方犯罪:正常销赃的,卖家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买家构成赃物犯罪;欺骗买家的,买家不构成犯罪,卖家构成诈骗罪。

13.一般情况下,实施财产犯罪后销赃的行为不可罚,只成立财产犯罪。

14.一般情况下,实施犯罪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可单独成立犯罪。

15.牵连犯是指因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且相互间是手段和目的 关系或者 原因和结果 关系。

16.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才具有 通常性 特征。

17.理论上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罪 处罚原则,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倾向于数罪并罚。

18.渎职罪与受贿罪之间不是牵连犯关系,一般应当数罪并罚。

19.走私毒品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 情节。

20.牵连犯与吸收犯相比,吸收犯前后行为的联系比牵连犯更紧密。

21.牵连犯前后两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经常性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