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

辖区某驾校训练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一部闽E-9***B

小型轿车正在进行科目二训练

经查,

私家车车主就是教练庄某本人,庄某为长泰某某驾校教练员,

车上有2名学员,且学员均在该驾校报名。由于近期学员较多,教练车使用紧张,

驾校便拿教练员私家车作为教练车使用。

该驾校用私家车“客串”教练车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

不得允许非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的规定,构成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节,区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私家车“客串”教练车不仅违法,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正规合格的车辆是有定期检修要求的,也有特别的安全防范装置,车辆驾驶培训是一项要求标准较高的技能培训活动。“黑教练车”缺乏安全防范装置,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学员无法及时应对,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