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办案民警在王某经营的五金土产店内当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220张,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被告人王某出售的疑似淫秽光盘中有134张光盘为淫秽物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行为露骨或者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侵害社会文明风尚,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淫秽物品,不参与、不支持贩卖淫秽物品的活动,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