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强调,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仅滋生腐败现象,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来源:区纪委监委

编辑:朱杲一

▼立即加星标,每天看好文▼

喜欢就点个“赞”和“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