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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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2、案件受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是兄弟姐妹关系,被告与原告之父张某贤于1992年因病死亡。母亲宋某,于2018年因病死亡。母亲名下有房产一套。坐落在丰台区一号,该房产属于母亲私产。母亲宋某于生前2017年立下代书遗嘱,由我本人张某文一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现原告和被告之间,就母亲的遗产继承意见不统一。商量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产,按母亲遗嘱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涛辩称:认为遗嘱是假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坤辩称:1、认为遗嘱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房屋;2、房屋租金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被告张某鹏辩称: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房屋应是我的。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贤与宋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张某霖、张某涛、张某坤、张某鹏、张某文。张某贤于1992年死亡,宋某于2018年死亡。张某霖于2005年死亡,无配偶子女。

2005年12月,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12478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2007年8月29日,取得产权证书,房屋登记在宋某名下。2017年2月22日,宋某订立遗嘱,内容如下:“本人宋某名下有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产是我个人财产,为防止今后家庭纠纷,本人自愿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由我女儿张某文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在此之前,我未订立过任何遗嘱。”落款处宋某签名捺印,代书人高某贵、见证人秦某、王某签字,并有录像视频佐证。另,高某贵为张某文之前的同事,秦某为宋某的邻居、王某为张某贤生前的同事。

被告张某涛、张某坤、张某鹏均不认可遗嘱真实有效,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宋某在订立上述遗嘱时神志不清醒或为他人所胁迫。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双方诉争之房屋,系张某贤死亡后,宋某购买的商品房,应为宋某个人财产。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宋某订立的遗嘱中,有张某文之前的同事高某贵、宋某的邻居秦某、张某贤生前的同事王某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高某贵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高某贵、秦某、玉某和宋某共同签名,三个见证人与张某文均没有利害关系,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从录像视频中可以看出,宋某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思维正常,与见证人交谈自如,未显示有受到其他人胁迫的表现,应为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房产,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被告之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遗产继承时过户时要有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证明继承人达成一致,继承人间能协商可以通过公证书继承,这种方式比较快,但无法协商时应尽快通过诉讼维权,起到维护老人遗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