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女子在自家农田里干活,一男子突然从背后紧紧抱住她,女子拼死挣脱。丈夫与男子理论时,他竟然胡言乱语。丈夫怒不可遏,冲上去将其打伤,随后被拘留5日。不仅如此,男子还起诉要求丈夫赔偿住院费等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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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女子裴晓丽正在自家田里干农活时,一男子悄无声息地从背后袭来,紧紧抱住她上下其手。裴晓丽大惊之下,拼命挣脱了他的束缚。裴晓丽仔细一看,男子竟是同村的张大同。

裴晓丽一脸羞辱地斥责张大同,要他赶紧滚蛋。而张大同则没有一点羞耻的样子,反而嬉皮笑脸地走了。晚上回到家里,丈夫赵大喜看到妻子闷闷不乐,便问其原因。裴晓丽哭着说出了自己受欺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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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喜一听火冒三丈,即刻闯进张大同家里讨说法。而张大同不仅没有认错,反而满嘴胡言乱语。忍无可忍的赵大喜,狠狠的教训了张大同一顿。张大同受伤后住院,警察也对此事做了处置。

张大同认为,赵大喜冲到家里对自己进行暴力殴打,所以警察必须要处罚他。而警察则认为,赵大喜之所以殴打张大同,乃是他猥亵其妻子在先。

最终,警察认定张大同猥亵妇女,而赵大喜则故意殴打他人。因此,公安机关决定对两人各自予以行拘5日的行政处罚。看来,还真是有点像各打五十大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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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同康复出院后,心中忿忿不平,于是起诉要求赵大喜赔偿自己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多元。而赵大喜则认为,张大同是咎由自取。

不管如何,张大同的言行都是非常恶劣的。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他竟然对同村的媳妇下手,而且被人家丈夫追问还不认错,这不是找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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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赵大喜故意殴打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院认为,即使张大同猥亵赵大喜妻子不对,他也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赵大喜以违法方式侵害其身体健康是错误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赵大喜入室殴打张大同致其受伤住院,已经侵害了其健康权。对于张大同所遭受的损害,赵大喜作为侵权人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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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大同主张了6万余元损失,为何法院只认定17700元?

在法庭上,证据为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张大同主张自己的损失有6万多元,那么他就需要拿出相应的有效证据来。鉴于张大同的很多费用主张是狮子大开口,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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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张大同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过错。

虽然赵大喜打人是违法的,但是毕竟要考虑事情的起因。张大同猥亵赵大喜妻子,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如果不是他先挑起事端,又怎么会被打呢?

综合本案的案发原因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赵大喜承担60%的责任,而张大同则需要自行承担40%的责任。或许,这就是对双方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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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大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是怎么判的?

赵大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承担60%责任明显过高,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妻子被张大同猥亵是案发的起因,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还是常理来说,自己都不该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张大同猥亵赵大喜妻子在先,但是赵大喜没有去报警维权,却采取了暴力的方式解决争端。从张大同的受伤情况来看,显然赵大喜的殴打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赵大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保护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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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裴晓丽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报警,而不是告诉自己丈夫。天下有几个男人能忍得了这口气?幸亏赵大喜没有闯下大祸,否则将得不偿失啊。也有人认为,裴晓丽不该一个人去农田里干活,这样很危险。

本起案件的发生,足以让所有人警惕。大家务必牢记:在法治社会里,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千万不能以暴制暴。否则,将会反受其害。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