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有不少普通的民事纠纷都进入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动不动就给你安一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根本也不去严格的审查什么是欺骗,什么是虚构事实,只要所谓的被害人拿着合同去报案,一看合同条款约定的和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一样,就认为你有欺骗行为。我们说民事欺诈最起码双方是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有合同履行能力,也真的再履行合同,只是作为卖方,他往往会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中间的利润,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夸大这样的行为,但他根本的目的还是要通过咱们俩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来赚钱,我成本再低,卖价再高,赚的也是中间的利润,而不是完全的虚构事实。至于你将来能不能再卖出去,或者说能不能通过这次交易来获利,那是买方自己的问题,它也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

而刑事诈骗跟他完全不同,刑事诈骗是我在跟你签合同的时候,根本就不想履行,我也没有履行能力,说简单点就是空手套白狼。但实践里很多所谓的被害人明明是民事纠纷,但是因为自己可能没有赚到钱,或者赔钱了就反悔了,不想再履行合同,就把这种商业风险转嫁给卖方,拿着合同去报案。我们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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