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当事人杨某某在平湖市新仓镇枫叶路356号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