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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决定对李海玲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李海玲

二、案由: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三、听证时间:2024年4月26日9时30分

四、听证地点: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听证室)

五、注意事项

1.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请于2024年4月25日前至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6221679)报名并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并于听证会开始前15分钟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达听证地点。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六、联系方式

电话:0477-6221679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编辑:毛晓钊

撰稿:金楚轩

核稿:王秀梅

终审:刘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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