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决定对李海玲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李海玲
二、案由: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三、听证时间:2024年4月26日9时30分
四、听证地点: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听证室)
五、注意事项
1.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请于2024年4月25日前至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6221679)报名并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并于听证会开始前15分钟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达听证地点。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六、联系方式
电话:0477-6221679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编辑:毛晓钊
撰稿:金楚轩
核稿:王秀梅
终审:刘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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