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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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给发包商,发包商也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还能不能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要求进行鉴定?

最高院在《诚源置业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交付发包方后,发包方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方提出异议,在诉讼中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置业公司,诚源置业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某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置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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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诚源置业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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