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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

一、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

二、征费标准

(一)依据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号)

(二)征收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每吨0.30元,其他矿产资源每吨0.70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征收。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

三、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征收机关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五、征收流程

(一)对于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将收费数额等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通知缴费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二)对于生产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期要求同(一),开采期缴费人应按季度将开采量报税务部门。

六、咨询方式

电话:0457-3438005

地址:呼中镇呼中区水务局

监制:王旭东

审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冯宏伟、白玉

编辑: 冷秀妹

供稿:呼中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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